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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制定2024年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的指导意见

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工作开展需要,现就统一制定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认定范围、认定要求、认定标准的整体要求

(一)认定范围

我校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完成围绕人才培养方案而实施的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量(包括指导、参与专业建设、参加实验室建设,高级职称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创新创业、指导学科竞赛、指导大学生运动队等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等)可纳入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范围。

(二)认定要求

各教学单位应给本单位所有教师安排课程教学工作量,如教师仍未满足聘期内要求的工作量,可通过认定其他教学工作量补足。

申请认定补充教学工作量的教师须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方可认定。教师每年可申请认定的补充教学工作量最高不得超过216学时。

(三)认定标准

补充认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以标准学时作为计量单位,1个标准学时40分钟。教师在寒假、暑假期间开展的教学相关工作,分别纳入当年春季、秋季学期计算。

二、方案制定要求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参考标准》(见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方案需明确认定范围、认定标准。

三、时间安排

1月8日10点前,各教学单位将在本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后制定的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可选用附件2模板,亦可自行制定方案格式)发送至教务处邮箱(jwb@nfu.eud.cn)。

1月16日前,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审议通过的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由教学单位向本单位教师公布,自2024年开始实施。

四、其他

1.补充认定的教学工作量由主管业务的二级单位在当次工作完成的十个工作日内为教师统一开具教学工作量认定书并移送到教师所在单位。

2.教学单位应定期审核,并将通过认定的教学工作量结果通知教师本人。教师若对教学工作量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仲裁。

3.每学期第1-2周,教学单位汇总本单位上一学期补充认定的教学工作量,移交教务处审定。人事干部处根据教务处审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对照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核定教学单位上报的课酬,并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附件:1.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参考标准

2.教学工作量补充认定方案汇总表



教务处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