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保证转专业及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合理安排课程及顺利完成学业,现将学分互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11月6日-17日。
二、互认对象
1.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
2.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出国(境)学习的学生。
三、工作要求
(一)互认范围
1.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专业课程学分;
2.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在外校学习获得的学分。
(二)互认要求
学分须严格按照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学分结构的要求进行互认。具体规则如下:
1、转专业学生的学分
开课单位、修读学年学期、课程名称、成绩保持不变,学分性质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的学分性质认定。
2.出国(境)学习学生的学分
(1)拟认定学分对应的课程名称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的,可直接予以互认;拟认定学分对应的课程名称与我校课程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经开课单位同意,可予以互认。
(2)已获同意认定的学分,修读学年学期、课程名称、成绩保持不变,学分性质按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的学分性质认定。
四、工作程序
1.各院系应安排专人负责学分互认工作。
2.学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互认审批表》(见附件1)或《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见附件2)于11月10日(星期五)前交至开课单位/所在院系审核。
3.开课单位/院系在11月17日(星期五)前将完成学分互认的审批表统一交至教务与科研部黄丽华老师处(办公地点:1号行政楼204室),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复核课程互认结果,并将复核无误的课程录入教务系统。
附件:1、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互认审批表
2、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
教务与科研部
2017年11月6日
(联系人:黄丽华,办公地点:1号行政楼204室,联系电话:020-61787145)